2023年9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工作通知》),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工作通知》是在怎樣的背景下修訂的?
2004年9月,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4〕88號);2008年8月,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意見》(蘇政辦發〔2008〕79號)。這兩個文件對指導各高校、各地加強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國家發布了一系列新的助學貸款政策。2020年7月,教育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印發《關于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教財〔2020〕4號);2021年9月,財政部 教育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通知》(財教〔2021〕164號); 2023年9月,教育部等四部門《關于調整完善助學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教財〔2023〕4號),從助學貸款額度、利率、期限、還本寬限期、使用范圍和風險補償金政策等方面對國家助學貸款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為適應最新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助學貸款工作,完善全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促進學生資助更好助力教育高質量發展和鄉村振興,省教育廳組織對原有文件進行了修訂完善。修訂后的《工作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我省國家助學貸款的額度、利率、寬限期、業務管理機制、貼息和風險補償金政策等內容。
二、國家助學貸款有幾種,分別是怎么辦理的?
《工作通知》明確,國家助學貸款分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發放、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由學生和共同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是指金融機構向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在校生發放、在所在高校辦理的助學貸款。
學生在同一學年只能選擇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中的一種貸款。
三、國家助學貸款的額度是怎么規定的,使用有沒有限制?
《工作通知》明確,國家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全日制普通本??茖W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預科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20000元。貸款額度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應按最新規定執行。文件要求各地完善辦理流程,提高服務能力,確保應貸盡貸。
學生申請的國家助學貸款優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間學費和住宿費,超出部分可用于彌補日常生活費。
四、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有多長,還本寬限期是幾年?
《工作通知》明確,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原則上按學制加15年確定,最長不超過22年;學生畢業后5年為“不還本金、只付利息”的寬限期;學制超過4年或應屆畢業生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經學生申請可相應推遲寬限期,但貸款期限不變。
五、國家助學貸款的利率是怎么規定的?在校期間需要付息嗎?還款的形式是哪種?
《工作通知》明確,助學貸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減60個基點執行。學生在校期間不支付利息。學生可選擇還本付息的方式,允許其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學生與經辦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后,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合同約定還款計劃內容進行變更。
六、國家助學貸款如何進行風險管理?
《工作通知》明確,強化還款約束管理。經辦機構和經辦銀行要及時匯總分析借款學生的基本信息及貸款、還款等情況,加強對借款學生的信用意識和誠信觀念教育,注重貸后跟蹤管理。對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應對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并依法將其違約行為記入金融機構征信系統。
《工作通知》明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貸款發放額的5%一次性建立(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適時調整)。江蘇籍學生在中央部委屬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讀的,其貸款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在省內普通高校就讀的,由中央財政和我省共同承擔,我省承擔部分由高校按貸款發放額的1%承擔,其余由省財政承擔。
《工作通知》明確,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按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和高校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一定比例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具體比例在招投標時確定。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同級財政和高校各承擔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