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信息 | |
標題 | 咨詢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相關政策依據 |
提交日期 | 2023-08-24 16:43:50 |
內容 | 來信咨詢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相關政策依據。 |
受理回復 | |
回復日期 | 2023-09-18 16:43:51 |
回復單位 |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
回復內容 | 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訂)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